融資合法違法界限模糊
記者:吳英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也由此引發對民間融資何去何從的讨論。您在分析民間融資問題時說過,要避免正常人掉到陷阱裡去,就要突破罪與非罪標準模糊的立法現狀,您認爲目前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間的界限在哪裡?
李有星: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爲。非法集資具有4個特點: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第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内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第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最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1月4日生效),非法集資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的特征,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民間融資指的是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未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自發向多個資金持有人籌集資金用于使用的一種融資方式。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交叉關系,民間融資既有合法集資,也有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既有民間融資,又有官方集資,即國家金融監管下的集資。民間融資是一種經濟現象,而非法集資行爲是一種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爲,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制裁。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罪名有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我國的民間融資行爲可以分爲合法集資,非法集資以及法律尚不明确的灰色地帶。
就目前的現有制度規範,難以解決非法集資問題。因爲企業集資是一種常态,在沒有正确認識證券的範圍或應當有的範圍情況下,國家無法真正提供合法與違法邊界界定標準。我國在承認民間融資合法化和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十分需要明确的、合理的、規範的合法融資制度,界定融資邊界,隻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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